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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计制度》第四章 负债

作者: 会计司 来源: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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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计制度 财会(2021)7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资产

第四章 负债

第五章 净资产

第六章 收入

第七章 支出

第八章 财务报表

第九章 附则

附录1: 工会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

附录2: 工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第四章 负债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工会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工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 不应当确认为负债。工会的负债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六条 工会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现时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负债:

( 一)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工会;

( 二)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 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十七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工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付给本单位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 绩效工资) 、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四十八条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上级经费应付下级经费其他应付款。应付上级经费指本级工会按规定应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拨缴经费。应付下级经费指本级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拨缴经费。其他应付款指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包括工会按规定收取的下级工会筹建单位交来的建会筹备金等。


第四十九条 工会的各项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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